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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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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6资料存档及其它规定了翻译服务方完成顾客的委托后文档资料的保管的时间要求,以及存档资料的种类和保管要求,目的在于查阅和分清责任。4.6.2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翻译服务方无任何存档资料可供查对,因此免除其在4.5.1和4.5.2中所承担的责任。
4.7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顾客,使翻译服务方与顾客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的联系,通过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及时地了解顾客的需求和顾客对翻译服务方的质量方面的意见,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加以改进,从而赢得顾客最大限度的满意。对翻译服务方而言,赢得顾客的满意就赢得了市场。
4.8 在本条款中,保密作为翻译服务方的法定义务列出,规范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9一致性声明。本标准是推荐性国标,因此在使用本标准时,规定了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地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自负责任地向顾客声明是根据本标准为顾客提供翻译服务的。该条是对DIN-Norm2345的直接引用。在我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提出可能是第一次。是翻译服务方开展“诚信”服务的声明。
五.制定本标准的意义
国标《翻译服务规范》的公布不仅填补了我国翻译服务行业的法规上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翻译服务市场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翻译服务规范》的制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是对翻译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可遵循的技术指标,使顾客有了选择翻译服务方的客观标准,得到优质的服务;对混乱无序的翻译市场环境起到净化作用,从恶性的价格竞争过渡到提高翻译质量,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对翻译服务市场的准入提出了可操作的规定,使从业者知道一个规范的翻译公司应该并如何管理。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5年将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翻译服务市场将向全球开放,及时地制定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整个翻译服务市场将起到关键的作用。《翻译服务规范》是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对于如何在服务行业中制定国标,这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正在作探索。特别是进入WTO之后,如何利用标准规范国内市场,如何保护顾客和服务单位的利益,如何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促进有序的市场竞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考虑的。
2003年12月3日在北京,《翻译服务规范》英文版通过了由中国标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部组织的专家审查。这次同时推出中英文版本,在我国标准制定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我国第一部英文版的推荐性国标。它预示着中国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以一种开放的观念面对世界,揭示了中国将以它博大的胸怀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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