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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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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起草工作组在中央编译局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第二次会议,对征集来的意见逐条讨论审议,在81条意见中采纳58 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 15条。2003年4月~5月,起草工作组根据GB/T1.1-2000和GB/T20000.2-2001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其间,反复推敲,十易其稿,终于完成了《翻译服务规范》(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2003年7月19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标准审查会。来自中央编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25家单位的33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对规范我国的翻译服务市场,保护顾客与翻译服务单位的权益,明确双方的需求和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会议还认为《翻译服务规范》是首次以国家标准形式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翻译服务标准的技术规范,其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家标准的制定对整个翻译服务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使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一个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来说,标准的制定正当其时。会议以24票全票通过该标准草案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报批。此次会议根据该标准的实质内容将其名称确定为《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笔译》。
2003年11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笔译》GB/T19363.1-2003)国家标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翻译服务规范》全文共分4章,52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提供过程及其规范。标准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不包括口译服务。
第二章为引用标准(略)。
第三章为术语及定义部分,
3.1 翻译服务的定义为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
此条提出了翻译服务的概念。将翻译服务界定为能提供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3.2 翻译服务方 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实施翻译服务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机构。
提出“翻译服务方”的定义是在DIN2345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翻译服务方确定为“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团体”。资质主要是指“从事翻译服务的能力、实力”。在这里主要阐述翻译服务方的特征,翻译服务方必须能提供翻译服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资本,有固定的具备条件的翻译人员。这里所说的“经济实体”指各种经济成分的翻译公司(翻译社,翻译院,翻译中心),“机构”指各种可以提供翻译服务的政府、事业单位、社团、企业所属的语言服务部门。翻译服务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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