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7日第5届全国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军队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执行本章程的同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军内社会团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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